2022-08-19 17:39:55
人力资源派遣,是指派遣企业与派遣人员签定劳作合同,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签定人力资源派遣协议,用工企业要求派遣企业依据业务的需求派遣劳务人员,并付出酬劳的一种方式。在税法规则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方针的告诉》(财税〔2016〕47号)中对“人力资源派遣”有如下界定: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关于各类灵敏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人力资源派遣一方面降低了用工企业的培训成本,躲避裁人的风险;另一方面增强了用人的灵敏性。因而,遭到用工企业的青睐。那么,人力资源派遣用工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来代扣代缴呢?怎么扣缴呢?
一般情况下,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薪酬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一致发放给人力资源派遣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规则,“人力资源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义务。”因而,被派遣人员是人力资源派遣企业的“人”,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人。通俗理解,就是人力资源派遣公司花费成本费用养活员工,将员工派出去工作。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义务人,以付出所得的企业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而,人力资源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派遣企业按薪酬薪水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付出薪酬,怎么扣缴个税?
还有一种情况,除了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发放给人力资源派遣人员薪酬以外,用工企业或许还会向人力资源派遣人员发放加班费、奖金、福利等等。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付出薪酬薪水的情况下,怎么处理呢?
这种景象实际上归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获得薪酬、薪水所得的景象。个人应当按照规则挑选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交税申报,汇算清缴其薪酬、薪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举个比如,某人在派遣企业甲公司获得薪酬4500元,用工企业乙公司获得薪酬3800元。甲公司在付出薪酬时,扣缴个税=(4500-3500)×3%=30元;乙公司则不再减除费用,以付出全额直接确认适用税率,核算扣缴个税=3800×10%-105=275元;按期将两处所得合并,汇算清缴其薪酬、薪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共应交纳个人所得税=(3800+4500-3500)×20%-555=405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05-(30+275)=100元。
这样的扣缴个税方式,实际上十分繁琐,更合理的挑选应该是用工企业将加班费、奖金等与薪酬一起付出给派遣企业,相同由派遣企业发放并扣缴个税。